为满足华蓥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华蓥市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华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华蓥市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伴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日益完善,原先制定的《规划》部分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以及新的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需要,亟待重新修订、合理规定,制定新的更科学、更合理、更具体的长远规定来满足社会需求。
二、制定《规定》的重要性
制定本《规定》,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基于“三个有利于”考虑:
一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现对卷烟市场的专卖管理。零售许可证过多,必将产生恶性竞争,滋生非法经营;零售许可证过稀,必将会导致非法卷烟乘虚而入,扰乱烟草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造成税收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依法开展合理布局工作,有利于维护卷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
二是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配置有限市场资源。国家对卷烟产销量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因此,依法制定《规定》,可以使烟草专卖局从行政许可环节对卷烟零售市场资源加以控制,从而在根源上优化资源,防止失调,提高效益。
三是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华蓥市政府的领导下,通过部门协作、综合整治,华蓥烟草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明显好转,但市场上仍存在销售“假私非”现象,深究其因,卷烟零售户过多、分布不合理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制定《规定》控制市场规模,可以进一步减少卷烟零售户违法经营现象,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职权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关于《规定》的主要内容
《华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为总则,阐述了合理布局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和布局原则、公示途径。
(二)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零售点数量指导和审批发放规则。零售点布局以市场单元为基础,采用“一般市场单元+特殊市场单元”模式划分细化市场单元。一般市场单元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指导数上限且不符合距离限制要求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特殊市场单元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总量限制,根据不同情形,采用距离限制及明确是否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总量的参照,以避免零售点设置过于集中,不利于卷烟市场的均衡发展,也有利于形成适度合理、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优待政策。一是针对“三属”;因道路规定、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的;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范围内,原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范围内,原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总量及间距限制,不作为当期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二是依法被评定为一级、二级残疾的人员(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本人申请,且所在家庭同时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总量限制,间距按申请所在一般市场单元标准的80%给予优待,但应作为当期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四)第十三条规定了“不予设置的情形”,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要求。
(五)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为相关术语解释及实施日期。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