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来源:广安新闻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蓥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华蓥市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华蓥市烟草专卖局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模式,对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

第六条  华蓥市烟草专卖局辖区零售点布局以街道、镇、乡为一般市场单元,新建住宅小区、车站、高速路服务区等为特殊市场单元。

华蓥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进程、社会领证需求、人口密度、持证零售户密度、吸烟率、人均吸烟量、户均销量等指标测算一般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容量。

第七条  华蓥市烟草专卖局每半年依据合理容量上限,确定辖区不饱和市场单元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在广安市烟草专卖局外网(http://sc.tobacco.gov.cn/guangan_pc/)与政务大厅公示栏进行公布,公布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该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八条  一般市场单元

以规划单元内不饱和市场单元当期公示可新办许可证数量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

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150米以上。

第九条  特殊市场单元

(一)下列情形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总量限制,且不作为当期周边新设置零售点总量参照。

1000套住房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可在规划用途为商业的固定经营场所内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规模每增加500套住房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按照华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已取得《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且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区名录,华蓥市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公示新建住宅小区及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未在当期名录范围内的按照一般市场单元设置零售点,并作为下期特殊市场单元参照。

(二)下列情形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总量及距离限制,但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1.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2.车站(火车站、二级以上汽车站)候车大厅内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3.政府授牌的3星级以上星级饭店的经营主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1个零售点。

4.政府授牌的3A级以上国家级旅游景区的经营主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1个零售点。

5.营业面积500㎡以上的超市,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总量及间距限制,给予优待,不作为当期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一)“三属”人员年满十八周岁,且其本人申请。

(二)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改变,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范围内,原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依据第十条第四项已搬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消除时,持证人将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后在原搬出地址重新申领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总量限制,间距按申请所在一般市场单元标准的80%给予优待,但应作为当期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依法被评定为一级、二级残疾的人员(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本人申请,且所在家庭同时符合当地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予适当放宽情形,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

残疾人、“三属”需要适用办证适当放宽政策的个人,需符合《华蓥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三属”优待条件的认定标准》(见附件),且在全国范围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且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若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则需达到该单元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业态为娱乐服务类或者内资租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的柜台除外);

3.与外资市场主体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不具备独立资金结算条件的;

4.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简易搭盖、临时建筑,流动性摊、点、车、棚、亭等,以及占用公共资源、公共设施等无合法使用证明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

3.正在修建、尚未完工或未取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建筑物、构筑物;

4.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5.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

6.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三)经营模式方面:

1.涉烟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周围与学校进出通道口距离在100米以内的;

2.幼儿园周围与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在50米以内的;

3.拟拆迁房屋、危房(以政府公示公告为准);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其他方面:

1.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定上限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术语解释

第十四条  术语解释及说明

(一)本规定中的“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具备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具体测量方式见附件。

(三)“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明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坝、池塘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以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四)本规划中“不超过”、“不少于”、“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x年x月x日听证通过,并报广安市烟草专卖局、XX人民政府备案,于XX年X月X日起实施,本规定有效期至XX年X月X日。原X年X月X日起实施的XX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文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华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华蓥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三属”优待条件的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华蓥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残疾人、“三属”优待条件的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残疾人、“三属”对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本标准认定。
    第三条  残疾人、“三属”对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守法经营;
  (二)残疾人、“三属”对象在全国范围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  残疾人认定条件:

依法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员(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且所在家庭同时符合当地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五条 “三属”认定条件:
    (一)“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遗属中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年满十八周岁且遗属本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证明材料

残疾人:《残疾人证》、近一个月民政部门发放困难生活补助的证明

“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三属”优待证

第七条  符合本标准的残疾人、“三属”优待对象,除需提供上述真实有效材料外,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编辑:杨晋 发布时间: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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